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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读·书吧】悖论:不信仰宗教,信仰法律│温辉

2014-10-30 刑辩书院

悖论:不信仰宗教,信仰法律

文│温辉 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


“生存还是毁灭,这是个问题。”当哈姆莱特内心萌生这一问题的时候,他面临的是一个艰难的抉择,或生或死,尽在一念之间。在中国这个老大帝国面前,我们也面临许多生死抉择问题。就在大陆的法学界,有过一场《法律与宗教》的思想洗礼。

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后期,一位青年学者无意中发现了一本英语世界的法律书籍,这位学者读完这部著作后,“立即被作者深邃的思考与不同寻常的见解吸引住了”[1]。在敏锐的学术洞察力之牵引下,这位学者决定将此书译介到中国来。果然不出乎其意料,此书(【美】伯尔曼著,梁治平译《法律与宗教》)立即风靡中国大陆,尤其是在大陆的法学界引发了一场深刻的思想洗礼;而这场思想洗礼的结果就是:法律应该像宗教一样被信仰!

毫无疑问,倘若法律诚能若宗教一样为人们所信仰,这个世界何愁秩序不稳,何愁社会不和谐呢?然而,在中国语境下,伯尔曼的“法律应该像宗教一样被信仰”这个命题,到底有无现实意义?或者说,在没有宗教信仰的中国这个大环境下,法律可能被信仰吗?

当一代天骄成吉思汗的铁蹄踏上花剌子模的时候,苏丹摩诃末还在那里以成吉思汗不信奉伊斯兰教而大加讥讽。在摩诃末的眼中,唯有伊斯兰教才是这个世界的主宰,唯有信奉伊斯兰教的国家才有严而不苛的法律,也唯有这样的国家才配称雄世界。或许摩诃末的思想,在今天看来荒诞不经,甚至难以想象;但其在治理国家过程中借助宗教和法律这两种工具却是值得称道的。也就是说,在信仰宗教的国度,宗教决然不仅仅是一种精神寄托,它更是一种对于现实制度的趋同;缘此,对于法律的信仰也就可以自然地过度,信仰法律也就不成其为问题。所以,在西方语境下,“法律应该像宗教一样被信仰”有其历史的必然性,定然不会仅仅是一种无力的呐喊。

而中国则不同,除了一些少数民族有宗教信仰外,绝大部分的中国人没有任何宗教信仰,有的也可能只是一种宗教观念。在少数民族地区,中央政府决定其实行自治。从宗教信仰这一角度来看,中央政府的这个决策是明智的,因为少数民族地区有其独特的文化、信仰,赋予其特殊的立法权,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其所制定法律与当地的宗教信仰、文化等的趋同;倘若生搬硬套地适用同一个模板,反而可能与其宗教信仰、文化等相冲突。那么,就整体而言,在没有宗教信仰的中国,法律能被信仰吗?

我倒是很希望中国可以逐渐地向有宗教信仰的状态靠近,如此一来就可以较为容易趋同于以及实现伯尔曼所提出的“法律应该像宗教一样被信仰”这一命题。当然,我的立论是建立在信仰法律应该以信仰宗教为基础之上的;倘若伯尔曼的这一命题,可以如孔多塞悖论那样超越理想状态下的传递理论,我想中国也就可以实现法律被信仰的这一期望吧,那时候就是宗教与法律的悖论了[2]。

2010年5月3日于北京

(文载2010年6月24日《检察日报》学术版:http://newspaper.jcrb.com/html/2010-06/24/content_47838.htm)


[1] 【美】伯尔曼著,梁治平译:《法律与宗教》,生活·读书·新知三联书店1991年版,第199页。

[2] 也就是说,可以在没有宗教信仰的国度直接实现法律信仰,或许是一悖论呢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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